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讀者投書:張永宏(台灣高檔法院法官)

日前,江元慶師長教師在「yahoo論壇/政事調查站」中以「認可犯法獲判無罪,還拿到刑事抵償」為題,介紹了老詹、小邱2人明明認可在大陸欺騙機房上班,但高雄地院104年度易字第465號判決照舊判2人無罪,後來老詹乃至還拿到18萬3000元的刑事賠償金的案例,文末並以「使人難以想像的判決産生了──承認在詐欺團體機房工作的人,無罪定讞!」「親口認可在詐欺集團機房工作的人,在台灣拿到了刑事抵償金。完全解析這筆錢,是全民的納稅錢付出!」「難怪,涉嫌海外詐騙的台灣人,要死力的回台灣受審。」等語作結,眾看倌看完不由掩面嘆氣,少不得痛罵一下司法不公。評鑑

為什麼老詹、小邱都承認犯法了,法院照樣要判2人無罪?因為時間過錯、時候不對、時候不合錯誤(因為很主要,所以要說三次)。老詹、小邱認可犯罪的時候(老詹是102年12月初到103年3月初,小邱是102年12月中旬到103年3月12日),基本不是查看官告狀犯罪的時候(103年3月17日到同年4月1日),換句話說,2人認可的犯法,查看官基本沒告狀!

有一種原則叫做「不告不睬」,簡單地說,就是檢察官(或自訴人)沒告狀的犯法,法院沒有權利審理,這是為了避免「球員兼裁判」。物超所值在我國刑法廢除接連犯之後,詐欺罪已是「一罪一罰」了,詐欺團體騙幾小我就犯幾個詐欺罪,各罪之間彼此獨立,不在查察官告狀時候範圍內的詐欺罪,法院固然沒有設施拉進來審訊。所以老詹、小邱就算認可在102年12月初到103年3月12日加入詐欺團體,可是檢察官告狀的犯法時候(103年3月17日到同年4月1日),2人都已經分開詐欺團體,所以老詹、小邱認可的犯罪,法院不克不及審判,並且2人所認可的犯法,也與檢察官告狀的犯法沒有關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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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看官看到老詹、小邱都自白犯法了,卻沒有留意到2人自白犯罪的時候跟檢察官告狀的犯法時候不一樣,就把老詹、小邱一併告狀了。但拿掉2人的「無關自白」,假如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證實老詹、小邱在檢察官告狀的犯法時候還為詐欺團體工作,法院固然只能判2人無罪。

這樣白白放過老詹、小邱,不是太廉價了嗎?事實上老詹、小邱自白犯法的時候,審查官還可以再去偵察,如果審查官拿得出證據可以左證2人的自白,還是可以複興訴2人,甚至可以判有罪,但這已是後話了。單就檢察官已告狀的案件來看,檢察官明顯輕忽了「時間落差」,過後又沒有再補充舉證,法院判無罪是固然的效果;而因為烏龍告狀而被羈押的老詹,去請求國度抵償羈押所造成的損失,也是合法權利的行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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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不告不睬」「檢察官負舉證責任」「無罪推定」都是現代法治國度經由數百年錯誤經驗所淬煉出來的主要法令原則,體現的正是前人所言「與其殺不辜,寧失不經」的人本精力,跟某些國度速審速結、被告自白就會有罪相比,也許沒法讓每個壞人都繩之以法,但也比較不會讓無辜的人遭到冤枉,這才配稱為法治國度!

除非有掌控一生都不會被人誣陷入罪,否則請靜下心來想一想,在臺灣受審好?照舊在大陸受審好?

評比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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